(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盛江氏与盛修信、高侠(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修信,高侠,盛江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修信,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侠(系盛修信妻子),约41岁,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江氏(曾用名江明英),女,1959年3月29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代祥林,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盛修信、高侠因与被上诉人盛江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向二上诉人邮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二上诉人未按照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修信、高侠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第二款条: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