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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4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沈秋珍与沈军海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秋珍,沈军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416-3号原告沈秋珍。委托代理人刘成瑞、田玉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军海,退休职工。原告沈秋珍与被告沈军海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申请查封冻结了被告沈军海所有陕A-AP6**号东风标致307小型客车一辆。现沈秋珍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沈军海所有陕A-AP6**号东风标致307小型客车查封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军海所有陕A-AP6**号东风标致307小型客车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