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龙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20-07-27

案件名称

卢荣干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卢荣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龙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荣干,男,1969年3月8日出生于广西宜州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广西宜州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卢荣干到广西宜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投案时被拘留,同月1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荣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海峰、被告人卢荣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23时许,在龙州县下冻镇那花边贸城综合大楼工地的工棚内,黄某1、许某1等人因油漆桶的归属问题与黄金艳产生矛盾,被告人卢荣干也参与争吵,继而发生推打,在推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卢荣干将许某1推倒在地,许某1跌倒时因头部与地面发生撞击而受伤,当晚许某1被送往下冻镇北耀医院治疗。次日,许某1的妻子许某2发现许某1昏迷不醒后将许某1送到龙州县人民医院抢救,上午9时被害人许某1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某1系被拳头击中左嘴角跌倒后左枕部撞击地面引起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卢荣干案发后于2011年11月11日到广西宜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荣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韦某、黄某1、黄金艳、卢某、黄某2、陆某、许某2、许某3的证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荣干在与被害人推打过程中,致使被害人跌倒后头部撞击地面引起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告人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荣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伟清 代理审判员  黄桂宁 人民陪审员  农雪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立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