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0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220号原告常某。被告王某。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玉人民陪审员 余珍人民陪审员 范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