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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良清与汪成柱排除妨害纠纷(中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清,汪成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97-1号原告张良清,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建民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武林,安康市汉滨区五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成柱,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建民办事处。原告张良清诉被告汪成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本案涉及汉滨区黄石滩水库移民安置问题,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本案宜多做调解工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