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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水晶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水晶店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雄。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委托代理人杨文。被告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丽。被告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水晶店。负责人傅胜。本院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水晶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赖 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雨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