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静与张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晓东,系陕西省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22日以暂不诉讼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