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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鑫诉被告西安开元商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志鑫;西安开元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67号原告:王志鑫,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永璞,男,无业。被告:西安开元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委托代理人:张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鑫与被告西安开元商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鑫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鑫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王志鑫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