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王莉与刘志坤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330-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海南新概念(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丙,海南新概念(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海口市美兰区振兴南路XX号安阁小区齐安阁XXX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海口市美兰区振兴南路XX号安阁小区齐安阁XXX房,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刘某甲所提权异议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某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