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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庐民一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言英、彭国珍等与施新朝、孙莉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言英,彭国珍,沈月浩,施新朝,孙莉莉,葛劲,葛传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庐民一初字第00351号原告:陈言英,无业。原告:彭国珍,无业。原告:沈月浩,学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祥琴。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康阳,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新朝,无业,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被告:孙莉莉,无业,现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服刑。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昌芝。被告:葛劲,无业。被告:葛传定,无业。委托代理人:阮怀同。陈言英、彭国珍、沈月浩与施新朝、孙莉莉、葛劲、葛传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成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国珍及陈言英、彭国珍、沈月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祥琴、王康阳,施新朝、孙莉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昌芝,葛传定及其委托代理人阮怀同到庭参加诉讼。葛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言英、彭国珍、沈月浩共同诉称:2011年5月1日晚上,受害人沈光能在施新朝、孙莉莉、葛劲于葛传定家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时,与施新朝发生争执。施新朝与葛劲等人对沈光能进行了多次殴打,致沈光能全身多达26处软组织损伤。2011年5月2日上午8时许,沈光能来到施新朝家,就被打一事讨要说法,施新朝不仅不予理睬,还恶语相加。在激愤和万分屈辱下,沈光能吞服了剧毒农药自杀,丢下年迈的母亲、痛不欲生的妻子和尚未成家的儿子。沈光能的死亡给家人带来巨大的打击。现原告方认为,施新朝等人开设赌场并对参赌人员沈光能进行多次殴打是导致沈光能服毒自杀的直接原因,因此,施新朝、葛劲及开设赌场的孙莉莉应当对沈光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葛传定为施新朝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依法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14092元、丧葬费60000元、死亡赔偿金315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5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501365元。施新朝、孙莉莉共同辨称:1、原告方所述与事实不符。2011年5月1日晚,沈光能在赌博时欠下赌债后,又在赌场闹事,施新朝为此才与沈光能发生争执的。2、沈光能是服毒自杀的,其死亡与被告无关,故被告方不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葛传定辨称:施新朝、孙莉莉等人在我所建的房屋内赌博,我并不知道,因为那时我们还没有入住该房屋。沈光能的死亡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不承担原告的任何损失。葛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晚,沈光能与施新朝、孙莉莉、葛劲等人在葛传定家赌博,沈光能在输钱后与施新朝发生争执,在争吵中,施新朝、葛劲对沈光能实施殴打行为。次日早晨,沈光能携带农药,来到施新朝家服下。施新朝见状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支付了部分抢救费用。但由于沈光能中毒厉害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期间,沈光能亲属为其用去14092元医疗费。另查:沈光能出生于1970年2月14日,死亡时41岁,其母亲陈言英在陈光能死亡时已82岁。陈言英共养育包括沈光能在内的有五个子女,现陈言英在合肥市区镇龙王小区生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方向法院提供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医疗费单据一张,证明沈光能是因中毒而死亡以及其亲属在其抢救过程中用去医疗费14092元的事实。2、三原告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三原告的姓名及诉讼主体资格。3、大杨镇龙王社居委出具的证明,证实陈言英与沈光能一起居住的事实。4、本院已生效的(2011)庐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施新朝、葛劲等人开设赌场,并于2011年5月1日晚上将赌场设在葛传定家,当晚沈光能因赌博输钱后与施新朝发生争执,并被施新朝、葛劲殴打的事实。5、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均证实沈光能于2011年5月2日早晨自带农药至施新朝家中自行服下,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的事实。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具有至高无尚的价值,应受法律保护。沈光能服毒自杀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沈光能在赌博输钱后与施新朝发生争吵的过程中,被施新朝、葛劲殴打,使其负气,这是沈光能在次日早晨选择到施新朝家服毒的诱因,是其死亡的间接原因。因此,施新朝、葛劲对沈光能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沈光能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应当知道与人发生纠纷时,在未能自行协商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然其不珍惜生命,采取了服毒自杀的极端行为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应对其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结合施新朝、葛劲实施殴打行为的事实原因对造成沈光能死亡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酌定其二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要求孙莉莉、葛传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沈光能的死亡与孙莉莉、葛传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二人对沈光能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此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2010年度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本案原告方的经济损失的总额为:医疗费14092元,死亡赔偿金3157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11513元(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1513元/年5年÷5人)、丧葬费17507元(职工平均工资35014元/年÷12月6月),计358872元。施新朝、葛劲按照20%的责任承担,则应赔偿的数额为71774.4元(358872元20%),三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5000元,以上各项合计为86774.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新朝、葛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言英、彭国珍、沈月浩人民币86774.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言英、彭国珍、沈月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5元,三原告负担3433元,被告施新朝、葛劲负担9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庆中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废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害人残废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