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船民一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北大湖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北大湖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198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4号楼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明,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北大湖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解放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成宝英,主任。委托代理人:顾占忠,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北大湖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涛代理审判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丽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