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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法定代表人鲁建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金效,男,38岁,汉族,哑柏信用社职工,住该社。委托代理人苏长龙,男,40岁,汉族,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该社。被告王某。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某在原告下设的哑柏信用社从2007年5月12日至6月19日分别以张崇智等50人名字借款50笔,金额148万元。借期届满,经原告催收,被告王某于2009年11月8日承诺对这50笔148万元均为其本人用款,认借认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还本息,现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经查,被告王某已于2011年10月21日因病死亡。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已于原告起诉前死亡,原告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雅玲审判员  李建会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别 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