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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行审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丰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丰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C}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未行审字第002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 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 被执行人西安丰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双五路五一村十字以东, 法定代表人周海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丰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用工过程中未给全体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11]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1]13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