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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东某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