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东某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