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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仓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世平与周小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平,周小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仓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林世平,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吴金兰、高提,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彬,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世平与被告周小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撤诉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林世平负担。审 判 长  林 珲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人民陪审员  郑 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超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