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凌霄与被告永年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凌霄,被被告)永年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申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赵凌霄。被申请人(一被被告)永年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中召庄村南。法定代表人白军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赵凌霄与被申请人永年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02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凌霄申请再审称,我诉永年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永年县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该案先后三次开庭,久拖不判。2011年9月29日,原审法院在超出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期限后,又以被告方有新证据为由要开庭,并给我邮寄了开庭传票。在我根本没有收到传票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16日承担按我撤诉处理,理由是按我提供的地址邮寄了传票而我拒收,视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事后证实该邮件是我村的村支书赵时春代为签收,我根本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后来该邮件就退回法院,而且显示的是我拒收该邮件,但上面只显示有村支书赵时春的签字,而没有我或我家里人的签字。这是原审法院有意偏袒被告方,故意在刁难我。其实这个送达程序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地址虽然是我提供的,但是法院并没有按地址送到我家,只是将装有开庭传票的邮件送到村委会,显示的拒收人是“赵时春”,至于为什么最后又退回法院,显示的是拒收,我是根本不可能知晓。原审法院这么做的直接结果是造成我不能行使上诉权,只能被动的接受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仲裁裁决结果只支持我在被告公司上班前五年的养老保险,只有区区2847.45元,与我实际已经代单位缴纳的21463.38元相差太大,与我向被告公司主张的全部权利162104.62元更是相差甚远),真实目的就是偏袒被告公司,阻挠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诉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作出公正裁决。被申请人永年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永年县法院在审理原告赵凌霄与被告永年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县法院根据原告赵凌霄确认的地址于2011年9月14日向其邮寄送达了2011年9月29日继续开庭的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原告赵凌霄拒绝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及时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规定,视为原告赵凌霄已经收到了该开庭传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永年县法院裁定本案按原告赵凌霄撤诉处理并无不妥。赵凌霄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赵凌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凌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焦小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月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