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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盐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某、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天安××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6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天安××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街道××桥××幢。代表人:卢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沈某某、天安××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某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