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盐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某、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天安××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6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天安××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街道××桥××幢。代表人:卢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沈某某、天安××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某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