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3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捕前在深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因谎报警情,于200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天。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58同城招聘网站”发布了虚假的招聘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同年11月25日,被害人黄某从网上看到该招聘信息便与陈某乙,并约好到本市罗湖区笋岗村一带面试。后二人又相约到本市罗湖区梅园路蓬客商务酒店见面。当日19时许,黄到约定的酒店开了405房等陈。21时许,陈到上述酒店405房见黄,向黄说明所应聘的助理职位月薪28000元人民币,但需陪其应酬且能与其发生性关系,黄答应。随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期间,陈趁黄冲凉时将黄手提包中现金2800元港元及100元人民币盗取,而后将钱放在自己的裤袋。后黄办理退房手续,陈则向黄谎称去开车借机逃离现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虚假招聘信息、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悔过书、通话记录、病历及检查结果、抓获经过、身份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一张及现场照片七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8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