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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松才与孙新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松才,孙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02号申请人郭松才。委托代理人赵丹,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孙新民。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本院主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执字第302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