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867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义伟,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