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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张雪松与深圳市山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汤德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雪松;深圳市山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汤德林;管建杰;孝昌县第一高级中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41号 原告张雪松,男,1984年9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宾县村811。 委托代理人胡三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山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联华大厦1107号。 被告汤德林,男,孝昌孝昌县恒馨公寓。 被告管建杰,男,孝昌孝昌县小河中学。 被告孝昌县第一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文清,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松与被告深圳市山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汤德林、管建杰、孝昌县第一高级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张雪松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雪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雪松负担。 审判员 祝 荣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育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