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民初��第15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娟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认识,2010年9月14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2011年,被告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后被判刑两年,现关押在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2012年1��11日,原告去探望被告时,与其协商离婚事项,被告表示同意,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蔡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欠吴某某50000元、银行信用卡26000元及灵溪担保公司50000元。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2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而且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9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8月份,被告开始吸毒,后在家戒毒未成功。2010年5月份,被告在苍南县××乡镇西门一带以“针筒注射”的方式开始吸食海洛因。2011年3月25日,被告因吸食海洛因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4月1日,苍南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被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1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至)。被告现关押在温州市三垟强制隔离戒毒所。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但被告具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其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有异议,且涉及他人权利,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文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