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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全东诉刘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东,刘胜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10号原告王全东。委托代理人李艾东。被告刘胜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东与被告刘胜国买卖合同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东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东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王全东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