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静与被告滕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滕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09号原告徐静,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东,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浩,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滕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