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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静与被告滕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滕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09号原告徐静,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东,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浩,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滕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