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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宝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鑫麦园面粉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宝民初字第18号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黄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贾庆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鑫麦园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永宿铁路道口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鑫麦园面粉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鑫麦园面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南鑫麦园面粉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南鑫麦园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