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闫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闫某,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