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锦添与张志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锦添,张志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2-27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2012年02月21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3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徐锦添,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17。被告:张志奎,男,汉族,现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锦添诉被告张志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锦添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毛振良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人民陪审员李国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