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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孙某某,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委托代理人于迎宾,涞水县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甲(现名郭某乙),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