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车立明与苗逢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立明,苗逢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1号申请执行人车立明,农民。被执行人苗逢昌,农民。本院在执行车立明诉苗逢昌(2011)甬慈商初字第76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逢昌债务较多,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车立明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苗逢昌尚欠申请执行人车立明货款159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13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