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14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故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家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