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谭某某,无业。被告窦某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自愿负担。审判长 张建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