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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下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敏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王某甲根本不具备抚养教育孩子的条件和能力,故要求儿子王某乙与原告共同生活。事实如下:被告长期无业,不具备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学历虚假,不能为孩子的学业提供有效的帮助;无住房,不能为儿子提供基本的生活空间。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为家庭、妻儿的利益着想,对儿子过分包办,致使儿子的学习生活能力被人为弱化。被告存在心理、社交障碍,谎话连篇,调拨离间,无法为儿子人生作出良好的指引。现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孩子王某某与女方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孩子学习、医疗的大额费用双方共同承担。为证明上述的事实,原告杨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欲证明原告有正规工作,收入稳定。2.租房合同,欲证明双方租房生活居住环境太差。3.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4.b超件,欲证明原告曾患子宫瘤,对生育有影响。5.邮件(公司总经理发送),欲证明原告在怀孕生孩子前一天为婆婆理发,被告诽谤原告心地不善良并不属实,在孩子面前挑拨。被告王某甲辩称,被告参军复员后在国企工作,后进入红会医院工作,之后又通过考试在治安分局做协警。因原告抱怨被告工作强度大,待遇低,不得不放弃。后在战友的帮助下找到一个较好的工作,但也因原告的抱怨而放弃。被告在平时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各种学历,并没有原告诉称学历造假的情况。被告对孩子的学习关心较多,一直辅导孩子的作业,平日为孩子做饭,接送孩子上下学,因而孩子学习刻苦,成绩较好。原告性格暴戾,对孩子的教育粗暴,为将孩子带到原告老家,不惜对孩子打骂。且原告也对被告拳脚相加,当着孩子的面打砸家里的物品。被告父母对孩子很好,与孩子感情深厚,且不久将搬到九龙山庄一套近200平方米的房某某住,环境优美,适宜孩子成长。被告弟弟在朝晖中学教学,孩子也可以进入该校读书。这些对孩子的成长都有利。被告同意离婚,但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承担抚养费。为证明答辩事实,被告王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病历,欲证明原告患有疾病。2.婚生子王某乙写的情况说明,欲证明小孩愿意与父亲一同居住。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等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认为不清楚;本院认为该证据尚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目的,因此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认为是误导;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认为是孩子在被告引导下所书写;但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确认孩子现在愿意跟被告生活,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矛盾致使感情逐渐淡薄,原告曾于2010年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矛盾致使感情逐渐淡薄,现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王某乙已年满十周岁,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故本院确定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教育;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因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故本院尊重其意愿,确定原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负责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75元、被告王某甲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 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