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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霍文军与被告郝俊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6号原告霍文军。委托代理人冯俊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文军与被告郝俊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文军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宙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