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海民初字第4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海民初字第4359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谢某。原告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先由审判员冯去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章乙(曾用名章丙),现在海宁市紫薇小学读书。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08年起被告一直热心于打牌,经常打通宵,对原告的电话催促置之不理,并将全部收入用于赌博。2009年9月被告拿了家里积蓄5万元,去广西做所谓的“资本运作”,实为传销,最后血本无归。此后被告一直未找正式工作,整日在外游荡。自2011年6月起没有回过家,不尽家庭责任。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成。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经常在网上跟一个男人聊天,且到现在为止还有联系,被告看到过原告手机上的信息内容,为了维持这个家庭,也看在小孩面上没有跟她翻脸。被告只是偶尔去打牌的,有时心里不开心也去玩,打通宵只是偶尔几次,并非赌博。原告说被告在外面流浪不回家,其实是原告不让被告回去。家庭矛盾并非全是被告的错,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各一页。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9日生育儿子,取名为章丙,后更名为章乙。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章乙(曾用名章丙),现在海宁市紫薇小学读书。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下半年起因被告出去打牌次数增加,且有时彻夜不归,夫妻产生矛盾。2009年9月被告去广西,直至2011年5月回海宁。之后,被告没有找到一份固定工作,在家接送儿子上学,做些家务活,有时出去打牌。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帮朋友开车后在外吃晚饭,原告多次电话催促回家,被告没有按承诺的时间回去,被原告反琐门外,被告即外住至今,也没找一份工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均较好,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很长时间没有一份固定工作,对家庭未尽心尽职。只要被告打工挣钱,与原告共同为建设家园尽自己的力量,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去英审 判 员 王志明代理审判员 汤秋静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