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商终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新昌××××司票据返还请、新昌××××司与杨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新昌××××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村,机构代码:72000102-8。法定代表人:郦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上诉人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新昌××××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1)绍新聚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晓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伟、代理审判员张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上诉人新昌××××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相关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1)绍新聚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850元,退还给上诉人杨某某。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董伟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裘青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