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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41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永杰,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舒光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跃宏审 判 员  韦 政人民陪审员  程善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查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