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41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永杰,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舒光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跃宏审 判 员 韦 政人民陪审员 程善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查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