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行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瑞宾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嘉行受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瑞宾。上诉人张瑞宾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浙江省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浙江省平湖市人事局及其内设机构工资福利科、所属事业单位平湖市人才交流中心、浙江省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局属单位平湖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是上诉人退休前、退休时、退休后的工资管理、养老保险管理部门。上述单位未落实上诉人应有的退休养老保险生活福利待遇,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此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该裁定是错误的。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张瑞宾诉请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