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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钱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章建军与徐国根、甘晓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军,徐国根,甘晓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商初字第52号原告:章建军。委托代理人:潘永华。委托代理人:汪永富。被告:徐国根。被告:甘晓凌。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军诉被告徐国根、甘晓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建军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