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宁XX、杨X与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XX,杨X,靳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宁XX,男。申请执行人杨X,女,系宁XX之妻。被执行人靳X,男。本院2011年8月25日受理宁XX、杨X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2000元及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靳X的月工资收入依法进行了冻结,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在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期间,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010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