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军学诉闫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学,闫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070号原告王军学,男,生于1973年11月20日。被告闫进海,男,生于1970年3月30日。本院在原告王军学诉被告闫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学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王军学负担。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候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