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陇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军学诉闫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学,闫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070号原告王军学,男,生于1973年11月20日。被告闫进海,男,生于1970年3月30日。本院在原告王军学诉被告闫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学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王军学负担。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候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