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何君与林秋英、于勤录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君,林秋英,于勤录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何君,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于萍,女,198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林秋英,女,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于勤录,男,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何君与被告林秋英、被告于勤录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何君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君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刘月纯代理审判员 岳芝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穆旭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