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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海云与宁波赛爵服饰有限公司、杨晓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云,宁波赛爵服饰有限公司,杨晓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3号原告:沈海云,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吴宗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赛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莫干山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晓,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波,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云与被告宁波赛爵服饰有限公司、杨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海云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