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黄衍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衍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34号起诉人黄衍能。2012年2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衍能起诉被起诉人李瑞杰的起诉状,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赔礼道歉,并在《深圳商报》、《腾迅网》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支付起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元;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以2011年11月25日被起人与案外人产生的纠纷为由,向被起诉人提起诉讼,要求被起诉人向其赔偿。因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及事件发生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本院已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告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起诉人仍坚持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衍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良国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马 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