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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四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潘宏勤与张自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宏勤,张自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52号原告潘宏勤,男。委托代理人张小卡、李志新,新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自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宏勤诉被告张自斗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宏勤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宏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潘宏勤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江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