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四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潘宏勤与张自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宏勤,张自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52号原告潘宏勤,男。委托代理人张小卡、李志新,新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自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宏勤诉被告张自斗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宏勤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宏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潘宏勤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江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