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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敬勇审 判 员  贾庆国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