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敬勇审 判 员 贾庆国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