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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与李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李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26号原告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负责人粟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荣,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丹丹,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委托代理人谢创文,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与被告李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的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设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