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上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广与李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李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上民初字第6号原告张广,男,1975年3月11日生。被告李瑞杰,男,1980年6月17日生。原告张广诉被告李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瑞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诉称,2011年10月份,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20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迟迟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瑞杰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被告李瑞杰向原告张广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以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该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瑞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广偿还借款20万元。诉讼费4300元,由被告李瑞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艳彩审判员 曹明乐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