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南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南商初字第32号原告:钱某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发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嘉兴市秀洲区茶香坊,户籍所在地嘉兴市南湖区绢纺新村14幢6室已于2007年拆迁。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询问笔录、茶香坊社区的证明、绢纺新村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嘉兴市秀洲区茶香坊社区,故本案应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冬琴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