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威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威商初字第14号原告:叶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