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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威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威商初字第14号原告:叶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