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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秀娟与黄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娟,黄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谢秀娟,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本院在审理谢秀娟诉黄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秀娟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谢秀娟承担。审 判 长  方向明审 判 员  崔志强代理审判员  范国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东 关注公众号“”